新竹縣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 總 則 |
第 一 條: |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施行細則訂定。 |
第 二 條: | 本會定名為新竹縣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 |
第 三 條: | 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增進會員知能、改善會員生活、提昇服務品質,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
第 四 條: | 本會以新竹縣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
第 五 條: |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縣。 |
第 二 章 | 任 務 |
第 六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安全衛生、勞工教育及勞工在職訓練、職業證照訓練等項目。 二、協助消防主管機關推行消防社會教育,防火宣導及辦理各類消防防災專案講習班事項。 三、 辦理內政部消防署認可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職訓局各種職業訓練。 四、辦理勞工保險、健康保險、診療所、互助會、幼稚園、勞工住宅、社會保險及相關訓練等項目。 五、推廣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六、協助會員勞務援助派遣就業,輔導轉業。 七、會員康樂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八、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九、有關職業災害預防保護之宣導及相關技術訓練。 十、會員有關就業勞工安全衛生設備及訂定自動檢查之企劃等。 十一、協助會員實施自動檢查及訂定各管理人員權責,讓從業會員認知環境具健全安全衛生組織管理。 十二、合於第三條宗旨應辦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
第 三 章 | 會 員 |
第 七 條: | 凡從事大樓物業安全、管理、清潔服務之勞工,年滿十六歲以上不分男女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
第 八 條: |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雖具有前條列所訂資格,不得加入為本會會員。 一、 褫奪公權者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復權或吸毒導致心神喪失者。 三、 曾犯內亂、外患或懲治叛亂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
第 九 條: | 會員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乙份,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後使得成為會員。為避免影響新入會員之權益,凡新入會之會員,授權由常務理事先行依法審理入會,再經由理事會追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 十 條: | 會員除轉業或除名喪失會員資格者外,不得退會;會員退會時需繳還一切憑證並繳清欠費,並由常務理事向理事會進行報告,俟召開會員大會時,再提請大會通過除名並退會;如會員欠繳各項費用,本會將以雙掛號信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得向勞保局及健保局提報欠費。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與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但未滿二十歲之會員不得享有被選舉權。 |
第十二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與按期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 |
第十三條: | 會員違背本章程得由監事會提出糾舉案,送至理事會議處並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罰款、停權、除名等方法或予以處分,唯除名處份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被除名時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會費或其他欠款亦應一併繳清。 |
第十五條: | 本會會員如達到法定人數時,可參照會員代表選舉辦法規定單位之人數,由理事會根據會員所附戶籍地之行政區劃分,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有關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 |
第 四 章 | 組 織 |
第十六條: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開會時得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十七條: | 本會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
第十八條: | 本會理事、監事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常務理事一人處理日常會務,監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查日常會務。 |
第十九條: |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依照工會法規定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該名額三分之二,如理事、監事因左列之情事解任而出缺時,由該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一、無故連續缺席二次未出席參加會議者。 二、自動辭職者,經大會通審。 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利益者。 |
第二十條: | 本會設秘書一人,承常務理事之命處理一切會務,下設幹事,雇員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內政部公佈及各級工會會務人員管理規定,及本會財務之情況決定之,會務人員聘用後,非因嚴重失職,不得隨意要求解聘並適用勞基法。 |
第廿一條: | 本會理、監事為義務職,但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得酌給車馬費。 |
第廿二條: | 本會依法加入新竹縣總工會及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總工會。 |
第 五 章 | 職 權 |
第廿三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會章程之訂定或修改。 二、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或罷免。 三、決定本會工作計劃。 四、審核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 五、複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 六、聽取並審查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七、會員之除名。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廿四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三、採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四、籌集經費及編造預算事項。 五、審核會員入會、退會之事項。 六、處理會員權益事務及其他重要事項。 七、 推派上級工會代表。 |
第廿五條: | 本會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一、召開理事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三、綜理理事會日常會務。 四、對外代表本會。 |
第廿六條: |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審核各種事業進行之狀況。 四、稽核本會經費收支。 五、有關其他監察事項。 |
第廿七條: | 本會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一、召開監事會。 二、執行監事會決議。 三、辦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
第 六 章 | 會 議 |
第廿八條: | 本會會議訂下列三種: 一、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二、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臨時監事會議。 |
第廿九條: |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需過半數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
第三十條: | 本會理、監事開會時,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二個會次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會議,具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
第卅一條: | 會員(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大會會議者,得以書面委託本會會員(會員代表)行之,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但委託之會員代表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
第 七 章 | 經 費 |
第卅二條: |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之: 一、會員入會費:每人1、000元正。於入會時繳納之。 二、經常會費:每月150元,每三個月按期繳納一次。 三、互助金每人每月50元 ,實施條件及日期定為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並於人數達成的下一季收費期開始徵收。 四、臨時募集金: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數額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等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可徵收之。 五、其他收入: 代收勞保費及健保費,並僅專款專用;本會補助款及銀行存款及其孳息全數移作經常會費使用。 |
第卅三條: |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大會報告一次,每三個月向理事會編造會計報告書,連同單據憑證送由監事會審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派代表審核之。 |
第卅四條: | 本會解散或撒銷時,有關財產處理除清償債務或費用,其剩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第 八 章 | 附 則 |
第卅五條: | 本會改選理、監事時,均以該屆任期滿三十天通函各會員,有意參選理、監事者,須採登記制度並提理事會協調之。 |
第卅六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
第卅七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新竹縣政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